2005年,喀拉拉邦修订了法律,引入了1976年《机动车税法》第46条的第(7)和(8)条,以及1985年《喀拉拉邦汽车运输工人福利基金法》第8A7条。
新德里:周三,最高法院支持喀拉拉邦两项法律的一些条款的宪法效力,这两项法律要求出示福利金捐款的汇款收据
运输车辆车主 在缴付车税时,向税务主任申报。
法官A M Khanwilkar, Abhay S Oka和C T Ravikumar认为,宪法的两项规定
喀拉拉邦机动车税(修订)法 还有一部分
喀拉拉邦汽车运输工人福利基金法案 2005年的《交通工人福利法》,涉及运输工人福利资金的征收,与1988年的《交通工人福利法》并不“抵触”
机动车法 ,因此在宪法上有效。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有人听到车辆所有人/许可证持有人辩称,他不会按照1985年法案支付费用,但却会像往常一样在喀拉拉邦继续从事汽车运输业务,剥削工人,理由是根据国家立法不能禁止运输车辆许可证的有效性……
“根据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车主/许可证持有人有责任缴纳福利基金和缴纳车税。因此,邦立法机构强制在接受到期和应付的车税之前,首先支付未支付的福利基金缴款,这没有错。”Khanwilkar法官在为最高法院撰写的59页判决书中写道。
该判决是在一系列上诉之后做出的,其中包括喀拉拉邦分销商协会Kottayam对高等法院维持两项邦法律规定有效性的判决提出的上诉。
最高法院同意高等法院的意见,认为州法律的规定与中央法律既不矛盾也不抵触。
有人认为,经修订的州法律规定有效地将向工人福利基金缴款的义务与为经营机动车纳税的义务结合起来。
2005年,喀拉拉邦修订了法律,引入了1976年《机动车税法》第46条的第(7)和(8)条,以及1985年《喀拉拉邦汽车运输工人福利基金法》第8A7条。
这些修订的效果是,规定在缴付车税时,向税务主任出示福利基金缴款的汇款收据。在处理对这些条款有效性的质疑时,喀拉拉邦高等法院认为,邦立法机关并不缺乏立法能力。
最高法院认为,议会制定的法律“没有触及或处理汽车税的征收方式和征收领域”。
“我们事先毫不犹豫地断定,由州立法机关制定的1976年法和1985年法的规定只是为了确保车辆拥有者/许可证持有人不会继续拖欠根据州立法应缴的福利基金缴款或车辆税。
“这些规定与议会(1988年法案)制定的法律毫无冲突。根据1988年法案(中央立法)颁发的许可证,国家法规没有创建任何新的责任或义务,但它规定了豁免,以确保及时收取福利基金捐款以及同一车主/许可证持有人应缴的车辆税。”